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提交十二屆
發布時間:2014年09月01日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提交十二屆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6月23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局長張勇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表示,我國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中向好,但與此同時,食品企業違法生產經營現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監管體制、手段和制度尚不能完全適應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責任偏輕、重典治亂威懾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
專家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重視不夠,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監管失之于寬、失之于軟,是食品安全問題頻出的原因之一。以三鹿問題奶粉事件為例,地方政府接到報告后麻木不仁,置若罔聞,導致這一重大民生事件被瞞報,其所引發的連鎖性反應,至今仍余震未消。
“要設置監管‘高壓線’。”張勇說,草案細化并加重對失職的地方政府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依照規定的職責逐項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細化處分規定,增設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情形。
在現行食品安全法中,對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的情形,規定可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但并未明確哪些行為可被認定為未履行職責。
修訂草案明確了職責逐項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處分規定。如,三種行為將給予開除處分,包括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和食品安全事故時收受賄賂,以及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同時,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形,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
對于草案的這一修改,專家認為,細化法律責任和處分規定將使法律更具執行性和操作性,更有利法律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