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提高食品案件處罰標準
發布時間:2015年03月04日
臺灣提高食品案件處罰標準
針對近期臺灣接連爆發的一系列食品安全問題,臺灣“立法院”2014年11月18日“三讀”通過了“食安法修正案”,大幅提高對違法者及違法廠商的裁罰,其中,個人部分若生產的產品致人于死,最重可罰2億元新臺幣,法人最重可罰20億元新臺幣,是“舊法”的10倍。此外,如果業者不法所得超過罰金額度,法官還可酌量加重懲罰力度。不過,據悉,“新法”通過,卻因法律不溯既往,無法罰到頂新。
條文還規定,為加強臺灣食品安全事務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建立食品衛生安全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3個月開會一次;各市、縣也應設“食品安全會報”。
據了解,自2014年9月以來,臺灣食品安全問題頻頻爆發,繼頂新“黑心油”之后又相繼出現“黑心豆腐”、“黑心豆芽”以及假羊肉,令臺灣民眾直呼“不知道吃什么才放心”。臺灣“行政院長”江宜樺也曾在頂新“黑心油”事件之后宣布8項強化食品安全的措施,其中就包括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加重相關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