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關于修改<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決定》,原《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根據該決定作出相應的修訂。此決定旨在規范食品標識的標注方法和內容格式,進一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便于檢驗檢疫監督部門對產品的溯源,該管理規定將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執行。
在新規定執行前的過渡期內,即食品生產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產加工的食品可以繼續使用符合原規定要求的標識包裝,同時,該規定適用范圍包括所有在我國境內生產(含分裝)、銷售食品的標識標注。本次修訂的內容涉及多個層面:食品標識標示內容、食品名稱使用規范、食品產地標注、標簽和文字大小等,重點突出添加劑的注明和營養標簽的使用。修訂后的法規明確食品標識不得標注的內容和食品標識違法行為,包括誤導消費者的功能作用描述以及偽造、冒用、變造食品標識等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