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
發布時間:2019年07月04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
《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職責、考核監督、獎懲等作出明確規定。
《規定》明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責。
《規定》對地方黨委主要負責人、政府主要負責人、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政府分管負責人、政府班子其他成員等5個方面的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職責作出明確:
地方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應當全面加強黨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
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
地方各級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具體負責組織本地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和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分管行業或者領域內食品安全相關工作的領導。
圍繞食品安全全鏈條全過程監管,《規定》涵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食品生產經營安全監管以及食品安全相關領域工作的責任。
其中,對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明確包括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糧食、教育、政法、宣傳、民政、建設、文化、旅游、交通運輸等行業或者領域與食品安全緊密相關的工作,以及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發展改革、科技、工信、財政、商務等領域工作。
《規定》將食品安全各個領域的工作都納入進來,并明確責任要求,有利于進一步形成各領域協作配合、齊抓共管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
《規定》明確了三大督促落實的手段。
一是跟蹤督辦。明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對落實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點工作情況進行跟蹤督辦。
二是履職檢查。明確地方各級黨委應當結合巡視巡察工作安排,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情況進行檢查。
三是評議考核。明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充分發揮評議考核“指揮棒”作用,推動地方黨政領導干部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兑幎ā分貜娀私Y果運用,明確跟蹤督辦、履職檢查、評議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考核、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
《規定》堅持獎懲分明,堅持綜合運用考核、獎勵、懲戒等措施,督促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食品安全決策部署貫徹落實。
《規定》明確及時有效組織預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大創新并取得顯著成效的;連續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成績優秀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規定》明確未履行《規定》職責和要求,或者履職不到位的;對本區域內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的;對本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領導有關部門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較大損失的;對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違規插手、干預食品安全事故依法處理和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處理等情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規定》明確及時報告失職行為并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有效預防或者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損失、挽回社會嚴重不良影響,或者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主動承擔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追究責任;對工作不力導致重大或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