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化妝品行政許可抽樣有關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根據《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國食藥監許〔2010〕82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抽樣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開展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的抽樣工作。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收到申請企業的抽樣申請后(申請表見附件1),應當及時委派抽樣人員到實際生產企業試制現場抽樣,并負責對申請企業需送往許可檢驗機構的樣品進行封樣(或分別封樣),同時負責對申請企業需提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機構的送審樣品進行封樣。
委托生產的,申請企業(委托方)可委托實際生產企業(受托方)在《實際生產企業(受托方)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抽樣申請表》(見附件2)及《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產品抽樣單》中簽字、蓋章,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實際生產企業在提交行政許可抽樣申請時應當出具申請企業簽字、蓋章的委托授權書。
二、首個受理進口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申請的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對需送往其他許可檢驗機構的同一名稱、同一生產日期/批號的進口化妝品進行封樣(或分別封樣),同時負責對申請企業需提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機構的送審樣品進行封樣。
三、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抽樣編號采用漢語拼音大寫加阿拉伯數字,編碼共18位。其中前2位為化妝品類別代號(如GT表示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第3位至第8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見附件3),第9位至第12位為抽檢的年份號,第13位至第18位為化妝品抽樣的順序編號。
四、許可檢驗機構編號由三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具體編號見附件4)。
五、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樣品標簽上應標明樣品名稱、樣品類別、申請企業名稱、樣品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限期使用日期和注意事項,樣品允許無產品包裝設計內容,產品的最終包裝以申報資料中提供的包裝樣稿為準。
附件:1.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抽樣申請表
2.實際生產企業(受托方)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抽樣申請表
3.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
4.化妝品許可檢驗機構編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