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食品企業使用舊版標識
發布時間:2010年12月17日
國質檢食監〔2009〕39號
關于加強食品企業使用舊版標識
包裝材料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
近來一些企業反映,由于受“三鹿奶粉”事件影響,仍有部分舊版標識包裝材料沒有在《食品標識管理規定》正式實施前用完。為節約資源、減少浪費,經總局研究決定,舊版標識包裝材料可以繼續延長使用,但必須保證按《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實施?,F就執行中有關標識問題的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舊版標識包裝材料須符合規定要求。企業應采用加貼、補充等措施完善舊版標識中有關添加劑、食品產地等標識內容,使全部標識內容符合《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要求。使用前,企業應說明原因,提出改進措施,承諾新版標識包裝材料執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時限,并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規行為。各級質監部門要嚴格按照《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規定行為。發現企業采取補救措施的標識內容不符合規定的,要依法進行處理。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