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告(2011年第1號)
發布時間:2011年01月13日
江西省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告(2011年第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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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公 告 2011年第1號 為進一步鞏固問題乳粉清查工作成果,徹底清查清繳問題乳粉,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現就我省復查清繳問題乳粉事宜公告如下: 一、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將于2011年元月份對所有乳及乳制品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問題乳粉復查清繳工作。所有乳及乳制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要按照當地監管部門要求開展復查清繳工作,向相關監管部門遞交《問題乳粉清查情況登記表》。 二、從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11年1月20日,凡持有2008年三聚氰胺超標的問題乳粉、未經檢驗三聚氰胺的乳粉和經檢驗三聚氰胺超過國家限量值的乳粉要立即主動向負責監管的質監、工商、食品藥品、農業等部門報告和上繳,對發現的問題乳粉不得退回上線經銷商或生產企業,不得擅自銷毀,須經當地質監、工商部門統一監督銷毀。主動報告和上繳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行政處罰。 三、所有乳及乳制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銷售、藏匿問題乳粉。拒不報告和上繳問題乳粉的,一經發現,將追究法律責任并依法從重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生產、經營、藏匿問題乳粉及其相關線索的,可向當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舉報,一經查實,由負責查處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并為舉報人嚴格保密。(省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電話:0791-6396331) 二〇一一年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