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報刊不得以普及知識等名義推銷藥品保健品
發布時間:2013年07月26日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報刊不得以普及知識等名義推銷藥品保健品
針對報刊廣告市場中仍存在廣告經營行為不規范、廣告發布內容虛假違法等問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近日下發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報刊刊載醫藥廣告管理,各報刊出版單位要重點清查整頓變相發布醫藥廣告行為。其中,各報刊不得以
普及科學知識、專家咨詢宣傳等名義,介紹推銷藥品、保健食品以及推薦醫生、醫療機構。
通知要求,各報刊登載有關人物專訪、企業專題等報道中不得含有地址、電話、聯系方式等廣告宣傳內容;在發表有關文章的同時,不得在同一媒體同一時間發布有關該商品、服務及其生產經營者的廣告;刊登廣告須在明顯位置注明“廣告”字樣,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刊登廣告;新聞采編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經營或代理本單位的廣告業務,記者不得借采訪名義承攬廣告業務。
通知指出,社長、總編輯要對報刊發布廣告的合法性和正確導向承擔責任,對發布虛假違法廣告及不良廣告或者放棄廣告終審權而導致廣告發布產生嚴重問題的,報刊主管單位要追究其主要責任人的行政和經濟責任。各報刊出版單位要認真執行廣告審查員“一票否決制”,未經審查員審核的廣告不得發布。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新聞報刊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報刊醫藥廣告內容的審讀,對有關部門監測中發現不執行廣告發布審查規定、導致廣告違法率居高不下的報刊出版單位予以警示告誡、通報批評等處理,對整改成效不明顯的媒體提請工商部門停止其廣告發布權。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協助工商部門查辦發布嚴重違法廣告的報刊出版單位,形成有效的綜合監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