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2008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修訂:關于營養標簽及營養聲稱的規定)規例》將于2010年7月1日起實施。該規例要求所有預先包裝食品(規例規定可豁免的食品除外)須標注營養標簽,該營養標簽必須標示能量和七種核心營養素,即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總量、飽和脂肪、反式脂肪、鈉及糖;以及任何涉及聲稱的營養素的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