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醫藥企業等廣告費支出予以稅前扣除
發布時間:2017年09月13日
化妝品、醫藥企業等廣告費支出予以稅前扣除
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聯合下發《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
通知稱,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此外,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