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監管司負責同志就 《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2023年12月30日
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監管司負責同志就
《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答記者問
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廣告絕對化
用語“一刀切”“機械化”等問題,依法
保護各類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廣
告絕對化用語執法,市場監管總局發布
了《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以下簡
稱《指南》),為地方市場監管部門開展
廣告絕對化用語監管執法提供指引。日
前,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監管司負責同志
就《指南》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指南》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是什么?
答:《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禁止廣
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
等絕對化用語,其立法本意是防止廣告
主夸大宣傳,誤導消費者或者貶損其他
經營者。但部分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對廣
告絕對化用語監管執法過程中出現“一
刀切”“簡單化”傾向,造成個別廣告行
政處罰案件存在“過罰失當”的現象。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廣告絕對化用
語執法,統一地方執法尺度,更好地保
障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營商環
境,在前期工作以及地方執法實踐基礎
上,市場監管總局依據《廣告法》《行政
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了《指南》。
《指南》的出臺,向社會闡明市場監管
部門的監管理念、執法考量和處罰尺度,
是準確把握法治精神、優化營商環境的
切實舉措,有利于保護廣大經營主體特
別是個體工商戶、中小微企業的合法權
益,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也有利于提
升行政資源運行效率,規范和加強廣告
監管執法工作。
記者:《指南》的調整范圍和制定
原則是什么?
答:《指南》的調整范圍是《廣告法》
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包括“國家
級”“最高級”“最佳”以及與其含義相
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語?!吨改稀芬?,
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應當堅持過罰相當、
公平公正、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綜合裁
量的原則,市場監管部門在具體的監管
執法活動中,要結合廣告內容、具體語
境以及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
會危害程度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實際情
況,對絕對化用語整體進行把握和判斷,
準確把握執法尺度,合理行使行政處罰
裁量權,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
效果有機統一。
記者:《指南》作了哪些具體規
定?
答:《指南》結合《廣告法》立法本
意和廣告監管執法實踐,以列舉的方式
細化了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中不適用科普知識
- 38
-
《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情形,便于
指導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規范執法。例如,
《指南》明確規定了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免罰不是免責,
免罰僅僅是不予行政處罰,被免罰的經
營主體應當履行的糾正違法行為、消除
影響等責任仍然存在。歸根到底,《指
南》還是體現了行政執法部門對經營主
體依法合規經營愿望的信任,更是為了
更好地激勵廣大經營主體學法守法、自
覺自律。
同時,為了保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
利益和生命安全,《指南》針對教育培
訓、醫療、醫療美容、藥品、保健食品、
金融理財等重點領域,明確規定了在這
些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不屬于違法行
為輕微或者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情形,有
效防止了廣告絕對化用語從“簡單機械”
轉向“寬大無邊”,確保廣告執法效果寬
嚴相濟、法理相融、張弛有度。
需要注意的是,《指南》還明確,廣
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廣
告用語雖然沒有違反《廣告法》關于絕
對化用語的規定,但如果廣告主無法證
明其真實性的,仍然應當依照《廣告法》
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記者:《指南》還有哪些亮點?
答:針對一些經營主體甚至包括一
些基層市場監管部門關于《廣告法》適
用范圍的困惑,《指南》作了積極回應,
明確指出經營主體在其經營場所、自設
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其他媒介發
布非營銷性信息,一般不視為廣告,其
目的是為了依法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
選擇權。但這絕不意味著放任自流,我
們應該看到,誠實信用、公平競爭是對
經營主體的基本要求,若相關經營主體
無法證明上述信息的真實性,可能影響
消費者的知情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的
合法權益的,仍可以依據其他法律、法
規予以查處。
記者:總局對下一步落實《指南》
有哪些打算?
答:準確領會法律精神,精準把握
執法尺度,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
權,需要市場監管全系統共同努力?!吨?
南》的出臺,對市場監管部門切實履行
好《廣告法》賦予的職責,規范廣告活
動,切實推動廣告執法既有力度、又有
溫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市場監管
總局將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
以《指南》的出臺為契機,廣泛宣傳,用
心指導,大力開展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工
作,讓全系統能夠迅速理解掌握《指南》
的主要精神,促進基層廣告執法人員不
斷提高法律素養,善于運用法治思維、
法律手段解決問題,不斷提升依法行政
的效能和水平,助力廣告業高質量發
展